记者:为什么要在此时实施这一《通报》?它与当前的生态文明建设有何联系? 负责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是采矿权人因铁矿消耗归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展开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铁矿和确保国家财产权益的最重要反映。1994年2月,国务院以150号令公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管理规定》,标志着我国完结了近半个世纪矿产资源使用权占据、使用权铁矿的历史,矿产资源有偿铁矿在我国矿业法制史上迈进了意义根本性的一步。 矿产资源补偿费自1994年开始征税近20年来,征税额持续增长,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征税水平大大提升,效益是明显的,但也不存在没严格执行与铁矿回采率系数挂勾、一些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的核定缺少统一标准等引人注目问题。
为解决问题实际工作中不存在的问题,前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管理科学化、规范化,贯彻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家财产权益,增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专门实施了该《通报》。 此次《通报》的实施,将更进一步强化补偿费征税与铁矿回采率挂勾,规范征税管理,是秉持节约资源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优先战略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最重要措施,是完备资源有偿用于制度的最重要经济手段,不利于引领和鼓舞矿山企业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前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展资源利用方式改变,确保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所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全面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前进生态文明建设,专责作好确保科学发展,维护国土资源,确保群众权益的高度,进一步提高了解,强化组织协调,贯彻抓好实施。 记者: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通报》的核心和重点,那么《通报》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在具体操作上又如何来反映和做到? 负责人:《通报》的基本定位是更进一步实施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管理规定》,完备征税管理,重点是科学规范征税,完备确认计征销售收入的方法,前进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与铁矿回采率系数挂勾,增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主要内容还包括:一是在严苛确认铁矿回采率系数基础上,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与铁矿回采率系数挂勾。矿山铁矿回采率强弱必要体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铁矿回采率系数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的最重要技术调节指标。国务院150号令已明确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要考虑到铁矿回采率系数,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费率铁矿回采率系数(核定铁矿回采率与实际铁矿回采率之比),运用铁矿回采率系数的实际结果计算出来征税金额,实际铁矿回采率低于核定铁矿回采率,铁矿回采率系数大于1,适当较少缴纳,反之多缴纳,充分发挥铁矿回采率系数的引领和调节作用。 但是,多年来,矿山企业铁矿回采率和实际铁矿回采率数据无法核定,计算出来铁矿回采率系数缺少基础,使得补偿费计征基本并未计算出来铁矿回采率系数。
近年来,煤炭资源补偿费征税管理的实践中、矿山储量动态检测的全面积极开展,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与回采率考核挂勾获取了基础。此次实施的《通报》就对矿山企业实际铁矿回采率的考核单元、实际铁矿回采率及核定铁矿回采率的界定办法和核定方法等不予详尽规定,拒绝核定铁矿回采率应以以经批准后的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不尽相同。煤矿以采区作为铁矿回采率考核单元,非煤液体矿山以矿山生产的矿块(盘区)作为铁矿回采率考核单元,实际铁矿回采率不应依据矿山储量动态监测的结果确认等,强化了补偿费征税与铁矿回采率系数挂勾的可操作性;同时还明确规定,矿泉水及普通建筑砂、石、粘土等铁矿回采率系数应以所取1,钾盐矿铁矿回采率系数以综合利用系数替换,地热以回灌系数替换;铁矿回采率系数按照当年用上年的原则用于,即当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用上一年度的铁矿回采率系数。
记者:矿产品计征对象的界定、矿产品计征销售价格的确认、无法核定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等,仍然以来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工作的难题,《通报》对这些问题又是如何具体和规定的呢? 负责人:一是计征对象的界定。以前实际操作中对计征对象不是过于具体,此次《通报》具体,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以公开发表交易市场价格销售的原矿或者选矿(初加工)产品。对于以原矿或选矿(初加工)产品必要构成市场销售收入的,其实际销售收入即为计征销售收入,仍然展开换算。
对于采选冶牵头企业销售冶金(加工)产品的,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不应相对于选矿(初加工)产品展开换算,无选矿(初加工)产品的,可相对于原矿展开换算。 二是在矿产品计征销售价格的确认方面,《通报》认为,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价格是所指在竞争条件下矿产品公开发表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对于企业内部出租无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企业以内部定价或企业垄断价格等计算出来销售收入,申报、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负责管理征税的征管机构按照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或委托同级物价部门确认的当地公开发表交易市场平均值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出来当地公开发表交易市场平均值销售价格的,参考国内行业普遍认为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发布的最近一个季度的平均值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征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是对无法核定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办法,《通报》也不作了明确规定。
采选冶牵头企业销售冶金(加工)产品的,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价格不应根据冶金(加工)产品的销售价格通过计征调整系数展开确认;难以确定计征调整系数的,可使用冶金(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扣除冶金(加工)环节必要成本的方法,确认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对于所确认的计征对象无公开发表交易市场销售价格或无法核定其销售收入的,如须要调整计征调整系数的,必需按以上计征调整系数确认原则。 四是采矿权人生产多种矿产品或矿产品中有多个计价共计浸润成分的,应该分别计算出来其产品销售收益并按适当费率计征。采矿权人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浸润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以总销售收入和主矿种对应费率计征。
五是对于铁矿建筑石材、普通建筑石料等非金属矿产,无市场销售收入或无法核定计征销售收入的,依据实际消耗资源储量,以当地公开发表交易市场最近一个季度或最近一个年度的平均值销售价格核定其计征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间断性生产或财务账目不仅有的小矿(核定实际生产规模严重不足小型矿山生产规模下限1/10)等无法计算出来其实际储量消耗的,依据矿业许可证批准后的年生产规模,以当地矿产品公开发表交易市场最近一个年度的平均值销售价格核定其年度计征销售收入,使用年度定额的方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记者:针对当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管理工作,《通报》还明确提出哪些拒绝? 负责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工作政策性强劲、技术拒绝低、任务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征税主体,要贯彻分担起国家和法律彰显的职责,认真落实本《通报》拒绝,融合各地实际,更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管理工作。征税工作中再次发生的根本性事项和不存在的引人注目问题,要及时请示国土资源部。
回应,《通报》尤其从4个方面展开了拒绝: 一是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更进一步扩充征管队伍,增强征税的技术拒绝,强化培训,提升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大大稳固遵守征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定职责的主体地位。要按照规定确保对征管工作的投放,实施适当的工作经费,配有适当的设备,保证征管工作长时间积极开展。 二是完备征税管理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完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纳费注册、申报、交纳、稽查等征税管理制度,更进一步细化征税管理。认真执行免除规定,规范免除,对于合乎免除条件的要依法给与免除,引领和鼓舞采矿权人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完善完备免除制度,批准后减缴、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要自批准后之日起1个月内按规定备案。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国土资源部授予矿业许可证的矿山企业以及省级授予矿业许可证的大型矿山企业的征税工作,前进创建属地征税和分级征税结合的征税机制。 三是严苛入库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用于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纳专用收据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益归还书等专用票据,及时将矿山企业交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足额入库,不得成立过渡性账户,不得囤积、坐支和侵吞。 四是强化日常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中关于矿山储量动态检测和实际铁矿回采率考核的有关拒绝,充分利用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网上备案系统,及时掌控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情况;作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税统计资料网络直报工作,严肃审查企业缴付情况;积极开展年度定期和定期检查,对不存在问题的矿山企业要及时稽查,强化对采矿权人遵守缴付义务的日常监管。 记者:这次对征税方法展开完备后,要超过哪些目的?将产生那些大力影响? 负责人:一是通过强化征税与矿山开发利用水平挂勾以及希望科学规范免除等经济杠杆机制,引领和增进矿山企业提升矿产资源合理研发和综合利用水平,增进资源节约集约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是统一规范了征税标准后,将不利于公开发表公平公正地征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更佳地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征税总额将不会减少,不利于确保国家财产权益。例如,规定了一些非市场销售价格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办法,解决问题了过去计征工作的政治性问题,不利于贴现尽收、足额征税,较大幅地减少征税额,确保国家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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